2019年7月1日大批示威者衝擊並「佔領」立法會大樓,多名涉案人士被控暴動。案件經審訊後,法官今早裁定王宗堯及另三人暴動罪成,兩名涉案記者則脫罪。法官將案押後至本月6日及21日聽取求情,並於3月16日判刑,除兩名脫暴動罪被告外,其餘12名被告全部還押候判。
案件涉及14名被告,其中6名否認暴動罪的被告為黃家豪、何俊諺、馬啟聰、王宗堯、吳志勇及林錦均,經審訊後黃家豪及馬啟聰獲判無罪,二人於案發時分別為城大編委學生記者及熱血時報記者,其餘四人暴動罪成;林另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;黃、馬、何另涉違反《立法會(權力及特權)條例》罪成,王及吳則早前已認此罪。另外,同案早前8名認罪的被告分別為羅樂生、畢慧芬、孫曉嵐、潘浩超、沈鏡樂、劉頴匡、范俊文及鄒家成。
暫委法官李志豪裁決指出,王宗堯曾辯稱一心想把充電器交予不知名記者才進入立法會內,惟李官認為王口供不盡不實,更質疑他大可於立法會外交收,毋須冒險入內,加上當晚片段顯示王在會議廳內與一名非記者衣着的男子交談,離開前更與一名戴黃色頭盔的黑衣示威者擁抱及拍打對方肩膊,故推論王藉身處現場以協助及鼓勵暴動,而何、吳及林三人亦有意圖參與暴動,遂裁定四人暴動罪成。
另外,法官不能否定報稱為記者的黃、馬當時正進行拍攝採訪,故裁定二人暴動脫罪,惟二人沒有遵守秩序及維持立法會會議廳內的秩序,故裁定二人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。林亦故意損毀立法會綜合大樓,因此刑毀罪成。